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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辑(五): 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八大亮点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8-5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民法典》款款而来,这部被喻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规范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了人的生老病死。《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可以说既关乎普通百姓的“家长里短”,也体现了风险社会下法律对人们行为模式的规范。
在此,小编为你细说《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八大亮点!


亮点一:确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受到损失。但是很多人却“投鼠忌器”,那么自己采取措施是否构成侵权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吃“霸王餐”不是耍赖就能完事 


一日,民警接到某烧烤店老板电话,称一名男子在店里吃了烧烤,喝了啤酒,不给钱就想走人,一时不知所措,向民警寻求帮助。


律师认为:


遇上吃“霸王餐”的人,店家可以扣留侵权人的财物或采取其他控制手段,再打电话报警。但是,方法得用对,自助行为只能针对财产,不能针对人身,如果因为采取的措施给侵权人造成损害,那店家也得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许多民众在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被偷拍、霸座),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担心自己正当的自救行为是否合法,对自己的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民法典》中“自助行为”制度其实是一种暂时的解决办法,也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因为在公权力来不及或者说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之下,采取私力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对公权力保护的有益补充。


 
亮点二:明确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久治不愈。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案例 :“飞来横祸”谁担责? 


5月11日深圳一小区高空掉下两瓶洗发液,砸中一名婴儿的头部。家长说,当晚在小区散步,宝宝被空中掉落的两瓶装满的洗发液砸中,头部变形,目前仍在医院治疗,警方也上门进行了排查,但无人承认。


律师认为:


高空坠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自认为无辜的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规则,有望破解高空坠物案“连坐”的局面;对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把公安等机关调查责任列入其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导向,针对当前频发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精准规范。



亮点三: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认为:


以违约为由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强调了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重要性,这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

 
亮点四:增设“自甘风险规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律师认为:


自甘风险规则合理划分了受害人、参加者以及组织者三方责任。既强调了活动参加者对活动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自愿接受这一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也维护了风险发生后其他无过错参加人员的合法利益,同时又明确活动的组织者应负有安全保障等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亮点五:增设“好意同乘”条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认为: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当然,如果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则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亮点六:明确宠物伤害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案例:遛狗没有栓狗,狗咬了人需要负全责吗? 


某天傍晚,小刘牵着他的宠物狗出去散步,中途见人员稀少,便解开了狗链。这时小宋看见这只可爱的狗就主动上前去挑逗,小刘还未来得及制止小宋,狗就怒了,咬了小宋一口。


律师认为:


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被咬的小宋,小刘要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刘就可以主张因小宋挑逗小狗具有一定的过错,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


《民法典》对宠物伤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未注射疫苗、遛狗未栓绳等),即便是受害人故意逗弄、激惹宠物,也不能完全免除饲养者的责任,但此种情况下,饲养者可以主张适当减轻自己的责任。


 
 亮点七:明确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就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以及后续修复及赔偿规则问题作出了规定。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本次侵权责任编对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体现出近些年来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及政策思想。



亮点八:明确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认为:


在汽车消费市场上,“问题车”维权通常需要专业检测,由此产生的检测费以及召回期间还将发生一系列的运输费、交通费等费用,成为横在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民法典》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尤其是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领域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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