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保护的完整,反映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文明程度,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随着互联网、高科技的发展,网络暴力、网络谣言、信息泄露等时有发生,强化人格权保护是立法的趋势。《民法典》人格权编共六章,由于我国之前没有人格权方面的单行法,因此该编大部分法条都是新增条款。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其中的亮点吧!
一、定义了一般人格权,并设定人格权益保护兜底条款,使人格权益保护范围相对完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因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之前,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仅能通过侵权诉讼提出,违约行为不得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本条规定确立了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三、声音作为一种新型人格权,具有人身属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声音能否成为一项人格权,是否需要单独加以保护具有较大争议。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权保护日益重要,防止被人格混淆、滥用、冒用,该条规定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当然,在肖像权及声音权的保护问题上,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认定侵权的问题争议很大,但一般认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应的大众化延伸,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四、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该条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秩序。
五、扩展了个人信息的内涵,除身份基本信息外,将个人行踪等纳入到个人信息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此次新冠疫情爆发,大数据分析为防控疫情提供了巨大便利,将个人的行动轨迹、身体状况、社交活动等纳入采集范围, 对预判各地疫情、追踪密切接触人群发挥了重大作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不可避免的被许多互联网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采集并储存,但是当采集主体单位广泛,面对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已面临严峻考验。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仅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等,希望个人信息保护法能早日颁布。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举,是全面保护人格权的需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丰富和完善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彰显了民法的人文精神,为全面保护人格权奠定了制度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