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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汪翰律师 | 消费者面对商铺跑路可否状告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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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车函倩因与被告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鼠公司)、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启迪公司)发生侵权责任纠纷,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车函倩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袋鼠公司签订了早教合同,在合同没有到期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面撤离,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和痛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退还原告未授课程学费11224元,三倍赔偿金33673元,共计44897元。


一、二审法院查明(简要):2014年6月,晏斌从被告英启迪公司取得被告袋鼠公司品牌特许经营权。2014年7月,晏斌与被告苏宁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2014年8月29日,晏斌取得袋鼠公司营业执照(自然人独资,晏斌为法定代表人)。2014年第四季度,袋鼠公司开始营业。车函倩等人均与袋鼠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其子女在袋鼠公司接受早教服务。2018年初,袋鼠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2018年3月23日,袋鼠公司向苏宁公司申请延期支付租金,苏宁公司回绝。2018年4月14日,袋鼠公司向苏宁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2018年4月16日,袋鼠公司正式停业,并在店铺张贴告示:由于经营状况变化,本中心暂时停止营业,我们为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深感抱歉,合同期内的会员家长我们会与您及时联系办理退款手续。

又查明,苏宁公司向袋鼠公司收取了保证金118625元并在《商铺租赁合同》有如下约定:3.4乙方在该商铺内应合法经营,……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行为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遭受其他损失、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及责任的(含甲方为解决纠纷支付的各项费用),乙方应予以承担并负责赔偿。4.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118625元,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附件及各项管理制度约定义务的保证。4.2.3……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其他费用、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违约金、甲方代乙方承担的赔偿等。……4.2.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于以下条件经甲方确认全部满足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共7个条件),其中第5个条件为:乙方发放的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或其他与该商铺有关的会员卡、预付款类卡及类似卡片、资格证件的退还以及退费问题已经完成,被投诉等售后服务问题已经解决(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证明文件);第6个条件:乙方与甲方及/或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如有)已妥善解决,且无纠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9.4乙方应独立承担因利用该商铺进行经营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如因乙方经营行为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乙方应积极妥善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被告袋鼠公司经营困难,无资金继续缴纳被告苏宁公司的租金及物业费,无法继续履行上述租赁合同。2018年4月14日,袋鼠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车函倩剩余课时费11224元;二、被告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连云港亲亲袋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车函倩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一、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广场购物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宁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苏宁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其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本案的合同双方为被上诉人车函倩与上诉人袋鼠公司,袋鼠公司系自主品牌,自己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并收取教育培训费用,苏宁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消费者对自己的交易对象是袋鼠公司应当是清楚明知的,不存在因标识不全而产生混淆的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车函倩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的相对方袋鼠公司主张合同权利,苏宁公司无承担责任的合同依据。第二,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在商品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无法找到其具体的交易对象,或商场租赁柜台主体不清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交易对象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要求主办方和出租方承担责任,给予消费者的一种保护。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无限扩大,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经营者下落不明,消费者找不到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主办方和出租者承担责任。本案中袋鼠公司在经营不善关门歇业后,主动与消费者联系后续退费事宜,不存在联系不上或拒绝退费等情形,故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三,苏宁公司虽然对袋鼠公司进行管理,但该管理行为只是商场自身的正常经营管理,并没有参与袋鼠公司的经营管理,苏宁公司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性质是为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并非为替代处理纠纷而预先收取。合同中并未约定苏宁公司全权替代处理消费者纠纷,收取租赁保证金的行为与袋鼠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没有关联性,不能据此要求苏宁公司承担因袋鼠公司自身经营行为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一审法院错误认为,苏宁公司与袋鼠公司之间不是简单的房屋租赁关系,苏宁公司对于袋鼠公司营业时间、商铺用途、消费投诉等方面都有限制性规定。苏宁公司的管理较一般的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更为严格。该经营场地相对独立,与其他客户相对隔离,经营形式符合柜台租赁的特征。苏宁公司应认定为“柜台的出租者”,所以苏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认为,连带责任只能依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该判决机械的理解了消法条款,不当的增加了商场的风险。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于流动性较大的摊贩参加博览会、展销会、美食节等情形。“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应当理解偶发的、短时售卖活动中的组织方,组织的对象是相对流动的商贩。本案中,商场有固定经营场地,各商铺长期在商场持续经营,即使产生变动也是小幅变动,不会像展销会那样一哄而来,又一哄而散,本条应当适用于经营者下落不明,消费者找不到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主办方和出租者承担责任。从社会经济效益来看,如果商场因为出租商铺都会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预想到的社会效应即是商场只愿意租赁商铺给大品牌、大企业,中小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亦或是商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悉数尽倒,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律师建议:

(一)消费者应当慎重选择商户建立长期合同关系。消费者在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时,比如与教育培训机构、健身房、洗发店办卡、电影院充值等,应当考虑商户实际经营情况,综合对商户的证照情况、商户的经营时间、商户的品牌影响力和服务情况等进行了解,对商户做一个简单的背景调查后再考虑建立长期合同关系。部分消费者选择预付费、充值等形式获取商户优惠,但是在商户“跑路”后,退款维权成本较高、操作难度大,很难获得足额赔偿,建议广大消费者采取分期支付、即享即付等方式付款,避免一次性支付未发生的所有款项。
    (二)商场应当预见到租赁者可能经营不善,可以采取收取履约保证金等方式保障自身损失得到清偿。同时,商场在要求商户符合商场经营时间、开业条件、证照标准外,不应过多参与商户的实际经营管理,要求商户妥善处理好与消费者的纠纷,避免影响商场形象。

(三)各商户应当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避免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发生。商户在碰到履约困难或资不抵债时,要积极联系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采用分期履行或者替代履行等方式解决纠纷。

上述分析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09期公报案例。



何汪翰

党员、首力所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参与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和民事群体诉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秉持办案在精不在多的理念,坚持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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