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摇篮到终老”,民法典“罩着”你一生 ,关乎着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快来跟随首力小编的脚步,一起去揭秘民法典总则编中的亮点吧!
亮点一:胎儿继承权保护
案例
甲(男)、乙(女)双方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不久甲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但乙方已怀有甲方小孩。乙方要求继承甲方遗产,遭受甲方亲属阻碍。甲方亲属认为,甲方是在与乙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因意外去世的,乙方没有继承权。乙方无继承权,自然其怀中胎儿也无继承权。
问题提出
乙方及乙方怀中胎儿,对甲方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的主体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案例当中甲方死亡时,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乙方不享有配偶身份,因此乙方不具有继承权。但乙方怀有甲方小孩,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存活的,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因此,乙方有权为怀中小孩争取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亮点二:新增救助行为免责条款
案例
甲方在河边散步发现有人溺水,便下河施救,施救过程中造成被救助人身体局部挫伤,被救助人亲属要求甲方赔偿。甲方认为自己并非故意,好心救人反而赔偿,感觉冤屈。
问题提出
甲方在施救过程中造成被施救者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甲方的行为属于紧急救助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方对在救助过程中造成的被救助人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三:监护人资格可被撤销
案例
甲方作为小孩母亲经常以小孩不听话为由打骂小孩,而且不给饭吃,村委会了解情况后找到甲方要求其停止虐待小孩,否则将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甲方认为小孩是自己的,自己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村委会无权过问,如果监护资格被撤销,正好不用花钱养小孩。
问题提出
甲方的监护资格能否被撤销?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甲方是否不再承担小孩抚养费?
律师解答
甲方作为监护人经常打骂小孩,并罚不准吃饭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根据《民法典》规定,村委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其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然应当负担小孩生活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亮点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案例
甲方小孩今年9岁,一天小孩自行到小卖部买了自己平常喜欢吃的零食,甲方发现后带着小孩到小卖部告知店主是小孩不懂事偷拿甲方的钱买的,要求退货退款,店主表示并不知道是小孩偷拿的钱,并且没有规定不能卖零食给小孩。甲方认为13岁的未成年打赏主播的钱都能要回来,自己小孩才9岁,也能退货退款。
问题提出
9岁小孩购买零食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上述案例中9岁小孩购买零食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其行为有效,甲方要求退货退款没有法律依据。而甲方举例所称的13岁未成年人打赏女主播巨款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可以依法要求退还。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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