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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特辑(一): 关于继承编六大重要变化的解读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7-6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对法律人来说有重大意义,也对普通人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下面就继承编的部分变动内容,首力小编给大家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变动一: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相应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释义说明:新增“若继承人因遗嘱对其不利,而将遗嘱藏匿,情节严重的,即使遗嘱中载明该继承人拥有部分财产的继承权,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继承人也不享有继承权,除非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在事后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等内容。对比《继承法》而言,新增内容更加充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保护。



变动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甥侄也能代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释义说明:考虑到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的现状,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最大保护,将被继承人的甥侄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理解,举出下列案列供大家参考。


案例:大张、小张是亲兄妹,自幼父母双亡,二人相依为命,直至大张组建新的家庭后才分开生活,但小张一直未婚育。一场火灾,夺走了大张的生命,留有一女大小张;第二年,一场车祸,又带走了小张的生命。那么,大小张能够代位继承小张的财产吗?


依照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大小张不在法定代位继承范围内,不能继承小张的遗产;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大小张可以代位继承小张的遗产。



变动三:遗嘱形式上,新增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温馨提示:无论是打印遗嘱亦或是录音录像遗嘱,都至少需要两个见证人,遗嘱人及见证人还应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是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及见证人需要在录音录像视频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变动四:遗嘱效力上,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释义说明: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立几份遗嘱,若这些遗嘱内容相互冲突,那么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呢?《继承法》规定,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但《民法典》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案例:李四膝下有两子一女,曾申请了一份公证遗嘱,财产由三个子女均分。但李四晚年时期,一直与小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小儿子一家对李四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李四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李四去世后,应以那份遗嘱为准呢?


如李四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去世,仍应按照《继承法》规定以公证遗嘱为优先,确定遗嘱效力;如李四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去世,则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应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变动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民事责任以及报酬等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释义说明:《民法典》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众多继承纠纷案件,遗产范围不能确定,遗产也不能及时公正分配,加剧了社会矛盾,有了遗产管理人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变动六:明确税款、债务优于遗产分割,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释义说明:分割遗产或接受遗赠应先行偿还债务、缴清税款。如果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遗赠的,优先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先行偿还债务、缴清税款,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所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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