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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大鹏律师:在本国法院起诉美国政府,可以吗?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6-4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面对新冠疫情的爆发,中国政府大力部署防控工作,使疫情基本得到控制。现在,疫情在全球大规模蔓延,各国都面临巨大压力。因美国特朗普总统将新型冠状病毒称为“中国病毒”而引发的争论仍未休止,严重损害中国的国家形象。


    不久前,佛罗里达州的伯曼法律集团又在当地法院以中国政府为被告提起集体诉讼,要求中国赔偿数十亿美元。 


    上述行为令人愤慨,正所谓“是可忍孰不可忍”,有中国律师拍案而起,状告美国政府。

    本次诉讼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为:赔偿误工费人民币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等四项。相继又有个别中国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政府。


    中国律师的反击行为精神可嘉,从情感上可以理解。很多群众为律师的“侠义之举”叫好,认为有力的回击了美国律师的行为。


    抛开情感、政治等因素,回归法律人的理性思考,仅从法律范畴的管辖问题上看,此类讼诉值得商榷: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另一国家法院的管辖和执行。该原则基于“国家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05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确定了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的一般原则。


    在管辖豁免领域,我国与美国也没有共同参加签署的条约,所以,从国际法的角度,无论是美国律师起诉中国政府,还是我国律师起诉美国政府,都将面临国际法上的障碍。


    我国国内法律并无对国家主权豁免的专门立法,但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一、外国国家;......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以外国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法院作为案件决定方时,受理处理国家主权豁免案件的例外条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院“不管辖、实践中也从未处理过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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