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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尚太:恋爱中一方出资购买婚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分割? | 综合法律事务部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4-16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很多年轻人在热恋期间,为了共筑“爱巢”,单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爱情并不如同房子一样牢固,在双方黯然退出彼此生活时,这曾经见证了爱情的房屋该何去何从?我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董尚太律师在本文中给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一)案情简介


男方XX与女方XXX恋爱期间购买婚房一套,总价68万元,其中首付款为18万由男方支付15万元,女方支付3万元(定金)。因男方征信问题,剩余房款50万元以女方的名义按揭贷款,由男方向银行偿还房贷,房产登记在男女二人名下。后双方分手,结束恋爱关系。男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0000元至女方银行卡中,用于偿还代付的定金。收款后,女方出具字据,载明:“收到XX返还定金30000元,房屋房款首付及银行贷款均由XX独自支付,房屋归XX所有,本人愿配合转移产权。” 两年后,男方提前清偿全部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交纳了相关税费,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女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二)双方分歧


本案例中,男女在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上述婚房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即便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婚房仍应该属于两人共有,各占50%进行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割时一般情况下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同时还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当事人实际出资情况、尽量体现公平原则等例外情形,综合判断婚房的归属。



(三)分配原则


情侣之间在感情稳定和建立信任关系之后,或为了投资、或准备结婚、或为了共同生活而出资购置房产,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双方购置房产而发生的共有,在权属上究竟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抑或是单独所有,经常容易出现模糊地带,甚至有时真正权属与房产证登记信息可能不尽一致。如果情侣之间分手,分割房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屋一般情况下属于共有。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法律上一般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登记人是产权人,即已明确登记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应以房产证上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权属性质。即便恋爱时由一方出资购买,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仍应该属于两人共有,未确定份额的按各占50%进行分配。


二、应当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如果双方关于份额有特别约定或者达成一致协议的,比如有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时明确受赠方的份额,分割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双方约定执行。


三、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尽量体现公平原则。如果权利关系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房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相符时,主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多少,即实际出资情况酌情按份分配,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的真正归属。在司法实践中,房子的产权会判给实际出资的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没有出资的一方获得的补偿金额,通常为房产市场价值的10%—30%。


(四)房子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已结束恋爱关系,双方继续共同共有涉案房屋的基础已丧失,故男方作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提出分割涉案房屋的主张,合理合法。关于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男方提交的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银行流水明细等材料能够证明男方已经将全部的房款清偿并向女方偿付了垫付的定金。此外,女方收款后,出具收条载明:“收到XX(男方)返还定金30000元,房屋房款首付及银行贷款由XX独自支付,房屋产权归XX所有,本人愿配合转移产权”。


由此可见,男女之间就不动产的归属有特殊约定,并达成一致协议,且考虑男方全额出资的实际情况,男方要求涉案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合法合法有据。



律师提醒



男女恋爱期间购买房屋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应注意:


1、单方出资应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2、双方出资应按照出资额登记各自享有的份额;

3、如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事先约定如未能结婚房屋的分配方案;

4、在支付购房款的时候,使用自己银行账户转账,不要使用现金支付;购房合同,私下签署的协议,购房票据,支付凭证等必须保留好原件;

5、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这种赠与行为因具有“彩礼”的性质,如果双方无法结婚,出资方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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