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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军律师 | “挂名”法定代表人之法律风险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1-3-16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邓某投资开办XX公司,经与王某商议,由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在公司领取报酬,邓某书面承诺XX公司经营所涉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邓某全部承担。此后,邓某以XX公司之名向社会融资数千万元,王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相关合同上签字。之后,因XX公司未归还融资款项案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XX公司、邓某、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何谓“挂名”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指与公司出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口头或书面协议,仅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设立、运行没有任何实质关系的自然人。


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51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三、裁判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非单位的管理人员,就谈不上主管人员;如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二、在民事案件中承担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有被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及被限制高消费。


    三、任职资格受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首力律师提醒: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或有"公司实际由实际控制人经营和管理,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有效,并不能对抗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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