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效力,会一直持续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在此之前,它已伴随整个中国走过了35个年头,见证了几代人生老病死。中国人信仰死者为大,作为对自己生前财产的处分,遗嘱是整部《继承法》的核心之一。
在此前继承法中,将遗嘱按效力从高到低分为了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继承法》第20条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更是赋予了公证遗嘱至高无上的效力,也即【只有公证遗嘱才能对抗公证遗嘱】。
因为此条规定,遗嘱人死前意思变更,重新订立的遗嘱因未经公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频频发生。学者陈苇在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中提到,80%以上的民众会选择用自书遗嘱来安排自己的身后事,只有极少部分会选择公证遗嘱。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尊重死者意志的不合理规定,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继承法》订立时1985年的中国,科学鉴定技术不够发达,对其他形式的遗嘱难以查明其是否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是在衡量利弊之下,在法律价值中牺牲了自由价值而追求司法效率价值。
21世纪的中国,国力日渐雄厚,鉴定技术日新月异,辨别遗嘱的真伪早已不再是一件困难之事。而法律是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民意志的规范体系。如今的中国,已有动力更有实力,在保障效率的基础上,追求正义与自由。
因此,2021年1月1日亟待生效发布的《民法典》第1142条应运而生:“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改变了现《继承法》确定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现代法律所追求的“正义、自由、效率、人权”,满足了绝大多数民众对遗嘱形式的选择,尊重了人民自由处分自身财产的权力。立法精神,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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