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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文英律师 |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9-24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往往出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善用合同解除权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一、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解除权分为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意定解除包括合意解除和约定解除。


(一)意定解除


合意解除


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原合同关系,即由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合同,主要内容是终止、解除、废除原合同关系,使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约定解除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合同解除权,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权利人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符合特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解除权的行使


1.享有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通知对方,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时解除。


2.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3.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


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免除赔偿损害责任。但是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未采取的,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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