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 小区是否有权发布患者的信息?
➤ 披露患者行程轨迹是否必要?
➤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2月9日,一组记录陕西宝鸡首例出院新冠肺炎患者21天与病毒抗争的日记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网友点赞她的勇敢,却也看到作为这场疫情的受害者,患者无端被作为了暴力的对象:“我们一家三口和我大弟的个人信息全部泄露……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恶毒指责,谩骂一片……我不知道我活着怎样面对别人,我这样一个祸害别人的罪魁祸首有何脸面教书育人?”
疫情来得突然,防控却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保障公众知情权固然重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权益也不能漠视。谁有权公布确诊病例相关信息?患者信息可以公布到哪种程度?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如何平衡?对于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小编进行了整理。
谁有权公布患者信息?
不久前,本应在抗疫工作中守责站岗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却被党纪立案调查。原来,1月28日,他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转发出去,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过微信群的几轮传播,当地多个业主微信群收到信息,引发部分市民恐慌。
同样的情况出现在云南。2月3日,云南省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职工)、谢某(护士)、关某(护士)三人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冠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财务人员刘某、余某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这些患者信息经过层层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恐慌,也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宁和人身安全。文山公安局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疫情发生初期,微博、微信群、朋友圈中陆续出现疑似包含湖北返乡人员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个人隐私的文档及照片。社交平台上流转的确诊患者信息,不少后来被证明为谣言,不仅给社会造成恐慌,还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究竟谁可以公布确诊病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目前各地因疫情需要限制出行,社区、物业是他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本小区“安全”与否更是民众关系的问题。有不少居民要求物业对本小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情况作出说明,但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物业及社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授权部门,无权提供。
披露患者行程轨迹是否合法?
1月26日,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数据令人揪心——因为春节或疫情的影响,有将近500万人离开武汉。这些人流向了哪里?离开者是否有人已被感染?同行者是否存在风险?公众急需了解相关信息,缓解焦虑情绪。
随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I级响应,信息发布方面也变得越来越透明。不仅确诊病例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全网发布,提醒同乘客人注意居家隔离,多个省份都公布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例如,南充市每天公布的确诊病例行程轨迹中,除了患者居住的小区,还包含性别、年龄、发病前逗留过的场所。
信息透明固然给公众提了醒,但公布患者个人信息及行程轨迹,会不会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之嫌,难免使人担忧。多数情况下,传播病毒并非患者本意,而往往针对他们“恶意”却在蔓延。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防控部署中国家机关公布确诊患者的行动轨迹,具体到患者居住的小区,患者的年龄、性别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干预,要放在具体情境下参酌具体要素判断。一般说来,国家对个人信息权利干预的强度和公众利益保护的迫切性互相均衡。公众利益保护的迫切性越强,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干预尺度就会越大一些,但仍然应当依法进行。
公众知情权和隐私权如何平衡?
在澎湃新闻2月8日的报道中,武汉多个社区已接到街道统一通知,陆续安排人员公开社区疫情信息,包括“四类”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无法明确排除的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分布情况,具体到哪座楼栋、几单元,以及属于四类中的哪一类。新闻发出后,不少地区居民要求效仿,让公众知情权优先。
公布涉新冠肺炎新发病例活动过的小区或场所等查信息,合法、合情、合理,是疫情防控大局所必需的。从公私权利的界限上看,当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相关联时,就需要有一定的让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的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对特定疫情、疫点的公布也当属于特定措施避免。
“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已经把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其中。为疫情防控等公益目的,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信息权,但要有限度。”殷大鹏律师介绍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合目的性。国家机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合目的,一定要向公众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
二是比例原则。国家机关如果披露个人的信息,即使目的正当,选择的手段也应该相对适宜,做到对当事人的干预最小。
三是安全性原则。国家机关为了公益的目的,可以去收集个人的信息,但是同样要确保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储存整个链条环节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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