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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文英律师 | 浅析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10-31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实践中,经常遇到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所负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均存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那么如何辨别协议的性质?如何判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债务人和第三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所易文英律师对此作出了相关解释。



一、名词解释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所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主要区别


1. 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与债权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或者告知债权人即可,不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需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完全的债务转移,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地位,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原合同消灭,成立新合同。


2.第三人法律地位不同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是债务履行主体,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债权人直接没有合同关系。
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完全或者部分代替了债务人地位,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相应的,享有债务人基于原合同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债务完全转移中,由于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如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四、相关案例


罗英、张定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民终8127号]

    综上,一份协议究竟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一眼看穿,我们需要结合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及当事人的主张加以判断。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时,需注意条款约定应该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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