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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金律师:浅谈公司强制清算所涉给付之诉和债务利息的问题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8-29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期,我所陶金律师代理了A银行与B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到公司强制清算相关问题,基本案情如下:B公司自2016年开始,陆续从A银行贷款约6000万元,借款期满后,B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且B公司因经营不善决议解散,但未主动清算,其他债权人遂申请对B公司强制清算。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后,A银行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清算组予以核定。


本案争议点:


一、在B公司已经被强制清算的情况下,A银行能否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偿还贷款。


二、若A银行有权提起前述诉讼,贷款利息应计算至何时? 就第一个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五条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已经明确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不影响对清算公司提起诉讼。


部分人士认为,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债权人只有在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两种情况下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的是确认之诉,仅适用于核定并确认债权,不具有给付内容。而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尚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不具有冻结清算中公司财产的效力,对于强制清算中公司的给付之诉和强制执行等原则上不具有停止功能。 就第二个争议点,公司强制清算后,债务利息计算至何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无明文规定。部分人士认为,按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十九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利息计算至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之日。


但是,《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十九条仅是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实体权利义务不能当然的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前文所述,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尚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而破产启动的前提是存在“资不抵债”情况。


各地法院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附利息债权自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停止计息。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停止计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附利息债权的利息计算应截止到财产分配之时。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2015年)第四十七条第二规定:“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至实际分配之日止”。


陶金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恰当。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中均明确“强制清算程序是以全额清偿债务为前提”,此处的债务当然包括债务利息。如果法院判决不支持利息,或者仅支持利息至受理强制清算之日。但是在实际分配时,三定公司的财产又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将会从根本上导致判决文书丧失公正,与《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的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相违背。后果将是诸多公司效仿进入强制清算来免除债务利息。


第二、在强制执行中,债务利息一般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强制清算程序不停止强制执行,如判决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即停止计息,与强制执行的规定矛盾。


第三、第二种观点提到的实际分配之日,类似于判决书中的实际清偿之日。如此规定,完全免除了判决文书与强制清算或后续可能产生的破产清算的冲突。若强制清算后可以偿还全部债务,判决书顺利执行。若强制清算发现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可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止,所有债权债务关系一并归入破产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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