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A公司(施工单位)与B公司(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将位于X小区1#、2#楼基础、主体等施工图纸中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承包给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未做约定。
因欠付工程款,2017年7月7日,经实际施工人C的要求,B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欠条》,写明“因X小区工程项目,现欠A公司工程款800万元”……B公司承诺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28日分期付清,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
问题
1.建设工程领域,认定欠付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违约方如抗辩违约金过高,法院将如何裁判?
《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都没有关于违约金标准方面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有类似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民法典》总则合同法总则部分有相关规定,但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合同法总则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又不一致,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分别参照不同的规定而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
观点一:参照借贷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典型案例】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诉求第2项. 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从2011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向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按拖欠工程款金额分段计算的每日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8日和2011年7月18日签订承诺书,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1‰
最高院观点: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就应当按照该承诺书的约定,每延误一天按未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依前述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而以银行利率的四倍请求违约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应依据银行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
观点二:参照合同法总则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11.“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918号
二审法院观点:关于星辰公司应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星辰公司本案存在拖欠工程价款的违约行为。顺通公司未证明其因星辰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顺通公司因此发生的利息损失应予认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情况,考虑到双方多次达成补充协议已经约定了相应赔偿金等,双方约定违约金日万分之七,过分高于顺通公司损失,应予调整。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亦缺乏依据,应予纠正。本院酌定星辰公司应以欠付工程价款561520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
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未能找到适用此种标准的审判案例。
法院裁判思路文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裁判思路梳理:《九民纪要》否定简单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作为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综合以上法院判决,无法充分证明损失时,法院更倾向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
问题2.违约金与利息同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然而在工程施工属于高投入、高风险行业,往往需要实际施工人大量融资,融资成本远远高于银行贷款,仅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作为违约成本,往往难以弥补施工方的资金损失。
本案中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未做约定。在此情况下是否原告仅能主张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司法解释在当事人未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明确了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保护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947号判决认为“工程价款利息并非违约金而系法定孳息”、(2019)最高法民终895号判决书认为“关于该条中规定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法定孳息,而不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方式”。
按此逻辑,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即使当事人未做约定也依法定产生。
观点一:违约金与作为法定孳息的工程款利息可以并存。
【典型案例】
(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其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违约金与逾期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在本案中同时支持违约金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超出这一原则的适用”
观点二:有约定从约定,对利息无约定仅约定违约金,则只能主张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了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答:当事人之间对所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利息往往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则应优先适用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承担约定之违约责任的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利息的,应当丛其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如果当事人仅就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未额外约定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则此时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为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额外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律师建议:
1.根据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性质。法院往往以弥补损失作为违约金的支持范围,“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是调整违约金的法定理由,所以证明损失金额尤为重要。做为主张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即准备有关欠付工程款给自身造成的损失的证据,避免因无法举证,而被法院认定损失仅为欠付工程款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
2.尽量在《工程施工合同》或相关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以排除法律关于违约金调整的限制。
首力律师:
首力所建筑与房产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办理过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从事侵权、房产、建设工程、刑事、非诉讼等方面法律事务。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现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以其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赢得了社会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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