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力科普  
殷大鹏律师 | 疫情对企业履行外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建议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2-8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所多位律师于2月2号下午14:30到15:30做客FM915交通音乐广播,在直播连线中就抗击新型肺炎期间可能出现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劳务纠纷、个人信贷、企业法律风险等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我所建筑与房产法律事务部的殷大鹏律师与听众探讨的问题是:疫情期间企业外部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首力小编将殷大鹏律师的相关法律建议进行整理,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疫情对企业履行对外合同不利影响


  面对严峻的疫情,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出台了交通停运、延迟复工等多项措施,来抗击病毒传播。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疫情,企业、企业经营者们必须听从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安排,但摆在眼前的现实却是,市场和资本不会回避疫情的影响,由此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1月31日恒大研究院发布《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估算餐饮零售额仅在7天内损失5000亿元。
就我们南充市来说,疫情应急指挥部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要求一、南充市内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假期延长一周以上。


二、面对上述问题,企业可以依据哪些法律减少损失


由于疫情的影响,假期延长、企业停工,但是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还需继续履行,订单还要按期交货、租金还要继续支付……客观上就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本次疫情是突发事件,对企业合同的履行客观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如确因疫情的发生对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则可依法提起不可抗力免责请求。(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另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对于企业履行外部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时间和传播速度来看,本次疫情被确认前并不能为人们所预见,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疫情还没有专门有效的药物治疗等方法进行治疗,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对于商事交易等方面并没有可避免的方法,应当属于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范畴。


这里我们也可以参考一下当年非典疫情爆发后国家的政策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06月11日颁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实务中,对疫情的法律性质还需综合实际案情、具体合同关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进行严格的综合认定。


三、企业对策


1、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在出现不能履行合同情况后,及时通知相对方,提出合理诉求和适当解决方案,降低损失的继续扩大。

  如因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或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应尽快向合同另一方发送通知,将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或产品、支付款项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

2、注意留存证据资料

  首先,向对方发送的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其次,在疫情发生后,应留存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转产的通知等文件(信息)或者道路被堵塞的照片、视屏等保存或保留;对因本人或职工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可提供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用以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

  企业要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疫情影响情况,取得谅解;或及时了解客户单位受疫情影响情况,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情况,以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作为购方单位,要通过沟通,及时了解对方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以便制定相应应急方案。

  比如对本次疫情中经济损失较大的旅游餐饮、宾馆酒店等行业,可以积极向房东协商请求减免部分租赁费。在“非典”时期,宾馆酒店、超市等经营主体因疫情遭受经济损失的,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减免租金的,法院经审理查证后,事由成立的均适当减免部分租金。

4、请求解除合同

  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5、加大合同履行跟踪力度

  非常时期,作为接受服务或货物的买方,尤其要落实好合同履行跟踪措施。对于合同相对方因受疫情影响能否正常履约、资信状况等,尤其需要予以了解知悉。建议企业在假期内将合同履行跟踪落实到人,指定专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详细跟踪具体合同的履行。

  对于已经在途的货物,承担货物所有权风险一方主体应及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避免货物在途毁损、变质、灭失等风险;因疫情导致货物在途风险加大,接收货物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质检程序,对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因疫情而可能引发对方企业资金断裂、自信下降等经营困难的,应及时跟踪对方履约能力,必要时及时追回货物或应收款。

 
  上一篇: 杨颂律师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是否发放工资?
  下一篇: 肖丽萍律师 | 疫情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将面临怎样的处罚,以及消费者应如何救济?
 
相关阅读:
何汪翰律师 | 消费者面对商铺跑路可否状告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2023-8-10]
肖丽萍律师 | 网络主播面对天价违约金该何去何从?  [2023-7-10]
罗红律师 | 合伙那些事儿之合伙协议特别约定  [2022-10-18]
高丹律师 | 债务加入情形下第三人追偿权问题法律分析  [2022-9-29]
易文英律师 | 流拍后以物抵债过户中发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2022-9-8]
 
建议使用IE6以上浏览器,在1024*768屏幕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备案/许可证号:蜀ICP备2023011076号-1
版权所有: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C)2009-2017 WWW.scsl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