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力科普  
任加荣:法院依职权作出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如何救济?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8-7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下,法院对移送管辖裁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裁定,另一种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主张成立时作出的裁定。这两种裁定均可能导致案件被移送至其他法院,可能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造成影响。我所任加荣律师根据其代理过的一起案件,分析了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原告)权利的救济途径。

一、案情


2014年,A委托B将一批货物运至C地的建筑工地,由A支付B运费。2015年3月,A无力支付运费,便向B出具了《欠条》一份。B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C地,现B向C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受理后,C地法院以其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裁定移送至A的户籍所在地D县人民法院,而A的户籍所在地在几千公里以外D县一个乡镇,D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不立案,该法院的理由是前一个法院违法移送,其可不予受理。而C地法院称,案件已经移送了,在我们法院已经做了结案处理,无法再启动审理程序。从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二、分析


1、C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C地属于合同履行地,C地法院有管辖权。即便合同履行地尚不能确定,也可根据该法条之规定而认定B属于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C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本文不讨论当事人主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仅讨论法院依职权移送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2、法院主动移送管辖裁定错误,当事人该如何救济?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可以对该移送管辖裁定提出异议,可对该裁定上诉。主要理由是:第一,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时,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是“当事人”应当包括原告。其次,在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法条并没有规定原告对法院移送管辖裁定不能提出上诉。第三,从法理角度看,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法院移送管辖有可能出错,赋予原告上诉权,由二审法院对管辖权问题重新审查,有助于发现一审管辖错误,纠正错误管辖,同时有助于法院依法审理和当事人权利的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赋予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按照诉辩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同样应当赋予原告享有对案件管辖的异议、上诉权,合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维护程序正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对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提出上诉。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裁定仅三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而这里的“管辖权异议”仅指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不包括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裁定。因此,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能上诉。


还有意见认为,该裁定属于生效裁定,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该法条并未有限制性规定,并未规定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管辖裁定不可以再审。


综合上述意见,因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并未掺杂有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此时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否则将可能导致法院权力的滥用。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未明确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那么当事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判断C地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系错误的。那么,C地法院错误做法可成为D县法院不立案受理的理由吗?任加荣律师提出,D地法院也应当立案受理。那么,C法院的错误做法,当事人就无救济途径了吗?任加荣律师认为,在D地法院受理后,当事人仍可向D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D地法院根据民诉法127条第1款进行审查,异议成立,则可按照民诉法36条规定,不得自行移送,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就本案而言,D县法院受理后,因为D县法院本身具有管辖权,即便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也不会异议成功,因此,对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仍应当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否则在当前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法院可能会采取这样的方式,违法作出裁定,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上一篇: 最高院判了:父母欠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也可执行!
  下一篇: 肖丽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29条法律适用的问题
 
相关阅读:
何汪翰律师 | 消费者面对商铺跑路可否状告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2023-8-10]
肖丽萍律师 | 网络主播面对天价违约金该何去何从?  [2023-7-10]
罗红律师 | 合伙那些事儿之合伙协议特别约定  [2022-10-18]
高丹律师 | 债务加入情形下第三人追偿权问题法律分析  [2022-9-29]
易文英律师 | 流拍后以物抵债过户中发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2022-9-8]
 
建议使用IE6以上浏览器,在1024*768屏幕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备案/许可证号:蜀ICP备2023011076号-1
版权所有: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C)2009-2017 WWW.scsl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