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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律师没告诉你:开公司的朋友找你借钱要小心!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6-3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假如有开公司的朋友说公司有事儿周转找你借钱,你把钱借出去他就不还,不但不还你找他要求还钱,他还说这钱你不该朝我要,这是什么感觉?你到法院起诉,法院还真就判他不用还钱,问题出在哪儿了?



看了一个法院判的案子,大致是这样的:


甲开了家公司甲本人是法定代表人,因公司业务需要周转,甲找朋友乙借款。书面借条是打了,而且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既有公司盖章也有甲个人签字。乙认为借条这么签的是公司和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后来,约定的借款期到了甲和公司都没还钱,反复催要没有结果,乙把公司及甲列为共同被告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两个被告都来法院应诉了,作为第一被告甲的答辩意见是这样的:”这钱是公司借的,款项是直接打到公司账号里的、用途也是公司做生意用的,至于我在借条上面签字,那只是履行我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所以借款人是公司,我个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不该由我来还这笔钱。“


第二被告,也就是公司答辩意见是:“甲说的对!钱是公司借的,该公司还,但公司现在没有钱,有钱了就还!”


乙当然不认可被告的答辩意见,乙的观点是:”我跟这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是因为认识甲才把钱借出去的,为的是帮朋友的忙,如果甲不是朋友我根本不会借款给公司。甲个人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时可没明确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所以这事儿于情于理都应该是甲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最后的法院的判决结果支持了甲的观点,认定这笔款项的借款主体是公司,甲签字的行为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甲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看到这儿可能人些人会感觉迷惑,“这点事儿值得争来争去吗?乙怎么这么死心眼儿呢?就借出去一笔钱,不管是公司还是甲个人,法院判决让还钱不就行了吗?”


其实,这事儿真的挺重要的,真有过实务经验的人都应该知道:法院判决还钱和能拿到钱是两回事儿。而且很多债务在面对公司和个人时,向个人追债相对可能更可靠。


因为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真没钱了可以破产,甚至有些公司经营不善来个人去楼空根本没地儿找去。而个人就不一样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从法律角度讲人不死债不消,甚至人死了如果有遗产还得用遗产还债呢。开公司的人很多人都经历过,一些银行给公司放贷款时,很可能会要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负责人以个人的身份提供担保,明明是公司借款银行为什么要捆绑上股东个人责任?防的就是有人用公司金蝉脱壳!


类似乙这样的情况,我们确实有理由相信乙当初对外借款是相信甲个人会承担责任的,甚至不排除借款时甲个人做了些明示或暗示的承诺他个人会担责。但在落实文字和实操的证据上时却甲把乙给坑了,不但借条做了手脚没有明确把甲个人列为借款人,而且实际付款时又是转账到了公司账户,一切法律上的特征都指向公司借款,所以最后甲个人成功脱责。这事儿你可以说是甲坑人,但乙本人缺乏相应的常识和经验也是重要原因!


划个重点:如果有开公司的朋友找你借款你又决定出借,你不如学习银行那招儿,公司当借款人同时让股东个人做担保,让他们一个也别跑!当然,也有人说钱不外借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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