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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明明律师 | 民间借贷应谨慎,十个要点需牢记!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10-26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最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稍有不慎,自己一辈子辛苦攒下的血汗钱被人卷款而逃、拖延支付等情况屡见不鲜,诉诸法律后,个别情况下甚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控意识较差。小编从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各要点出发,力争在有限的篇幅内,为各位厘清头绪。


一、 民间借贷的范围?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二、 如何成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包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指书面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依据,包括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的凭证,不推荐使用现金(详见第七点)。


三、 借条怎么写?


民间借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借条,一般应包含如下要点:


(一) 借款用途(二) 借款金额(三) 借款期限(四) 还款时间(五) 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六) 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条由双方亲自签字摁手印,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避免当事人一方篡改借款金额或借款时间等,借条中与数字相关的内容,都不要只书写阿拉伯数字,而应采用中文大写。


四、 借款用途需要明确吗?


需要。民间借贷一样存在合同无效事由,若借款人一方明知对方的借款来源或用途为法律所禁止,法院将会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五、 有了借条是否一定成立借贷关系?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顾名思义,其真正的成立是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仅凭借条显然无法确定这一点。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若被告否认收到借款,仅需达到“合理说明”标准即可,由此可见被告承担的是较低程度的反驳义务。所以在借贷关系的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因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实际交付了借款,故而借贷关系的成立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


六、 没有借条是否一定不成立借贷关系?


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后,被告若要否认该笔转账为借款,则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七、 为什么不推荐使用现金?


从第二点可知,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书面借条+已实际支付借款,相较而言,实际支付借款的证据更为重要。如果即出借人使用现金支付,在提起诉讼后,对方否认收到了借款,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极易被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导致败诉,而转账则可以根据银行流水等佐证借款已实际支付。


八、 借款到期后可随时要求偿还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谚语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借贷关系到期后,权利人在三年内怠于行使权利,则对方获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永久抗辩权。如上所述,借款若有时间期限,出借人在三年内未行使权利追讨借款,就算提起诉讼,对方也可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进行抗辩,法院查实后将判决原告败诉。如果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借款人可以随时通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到期未还后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九、 诉讼时效期间如何中止及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的情形,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起算最后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明确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借款,或债务人明确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此时重新开始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此处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及与提起诉讼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十、 担保的作用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可约定为债权的实现设立担保。担保一般分为人保和物保,或人保与物保兼有的混合担保形式。


所谓人保,即指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清偿借款,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物保,即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名下动产或不动产,为债权人设立质权或抵押权等的形式。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对债权的实现较好的物保形式为不动产物权的抵押,在有效的抵押合同成立后,并经过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抵押权成立,债权人就该不动产的拍卖取得优先受偿权。由于房屋的变现能力及价值均较一般其他动产更高,所以在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即便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借款,也可由抵押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该不动产清偿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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