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一般抵押权”法律知识学习周会
学习会议现场
2019年8月16日下午16:30时,在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首力所")的组织安排下,首力所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在二楼党员活动室开展了一周一次的学习会议,对疑难案件或法律观点进行学习研讨。本次会议由首力所易文英律师主讲,主题围绕“一般抵押权”。
会上,易文英律师对“一般抵押权”法律法条进行了一番解读。就一般抵押权的特征、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专业解读,并结合实践做了分析。与会人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深入思考,共同讨论关于此类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并就办案思路、处理原则等深入交流,建言献策。通过本次学习,首力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们对于“一般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定期组织开展学习会议,为我所律师提升执业能力、良性交流互动提供了良好平台,形成了对于疑难问题总结经验规律、统一处理意见的工作模式,力争进一步提高有关抵押权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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