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黄xx、赵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律师事务所指派向军、赵晓明两位律师担任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黄xx、赵xx以贩卖为目的从广东购买20袋冰毒19977.8克并运回南充;黄xx帮他人从广东运输3袋冰毒2996.4克回南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所律师经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经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赵xx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毒品上家的联系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赵xx不应对黄xx单独运输3公斤毒品承担责任;赵xx对贩毒的数量不知情,只具有概括的故意;赵xx认罪态度较好,系毒品初犯,且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恳请对赵xx从轻处罚。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本所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唐xx死刑;判处黄xx、赵x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介绍:
向军:首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南充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联系方式:13002828890
赵晓明:首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联系方式:1350827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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