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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妇女权益,伴您战“疫”同行!首力所女律师以案说法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3-25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第110个“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我所围绕“守护妇女权益,伴你战'疫'同行”主题,通过女律师“以案说法”的方式,帮助广大姐妹们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复工复产的当下,如何让妇女姐妹用好法律武器,既能尽快地投入生产工作,又能有效地捍卫自身权益?我所综合法律事务部的刘娜律师用四个鲜活的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一:


于某某系某某公司女职工,为响应政府及企业复工号召,于某某从江西老家返回复工,被告知需要在家隔离14日。隔离措施结束后,于某某随即前往公司上班,公司告知于某某因其在家隔离,没有到公司上班,这段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于某某因不服公司拒付隔离期间工资报酬的行为,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复工后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用人单位能否拒发工资?


刘娜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于某某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须在家隔离14日,导致于某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某某公司应当视同于某某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于某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故某某公司拒付工资报酬的行为违法,某某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采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证明材料。



案情简介二:


周某某系某某公司女职工,2020年2月3日,公司复工,周某某开始在公司上班,2020年2月10日,周某某在上班时因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被诊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争议焦点:

普通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刘娜律师观点:

根据人保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普通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尚无统一认识,有待于四川省或者南充市社保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才能予以明确。在目前尚无相关意见公布之前,倾向性观点为不能认定工伤。本案中,周某某系公司职工,并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但即便如此,公司应该在周某某被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尚无明确规定之前,仍应当尽可能争取认定工伤,避免企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三:


王某系某纺织厂企业女职工,自春节放假以后,纺织厂受疫情影响,一直未复工。近日,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纺织厂职工均收到纺织厂的书面通知,通知载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因此自停工之日起,纺织厂将不正常发放工资,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生活费。王某认为纺织厂每月仅发放800元生活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刘娜律师观点:

我市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法律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因此,纺织厂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自停产停工之日起,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停工之日起计算,连续计算30天为第一个周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向王某支付,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若纺织厂没有安排王某工作,则纺织厂应每月向王某支付不低于875元的生活费(该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南充市)。



案情简介四:

2018年2月,单女士应聘至某银行,从事文员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1月28日,单女士因发烧前往医院治疗,被告知属于新冠肺炎高度疑似病人,需要在医院隔离观察一段时间,单女士随即向银行告知该情况。2020年2月2日,单女士收到银行劳动合同终止的通知,通知称银行与单女士的合同到期,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


争议焦点:

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能期限能否顺延?


刘娜律师观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单女士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31日到期,但其刚好处于医学观察期期间,且银行也知晓单某某的情况,因此银行不得单方面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单女士的劳动合同将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满,且银行不得克扣该期间单某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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