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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开展“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研讨会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8-7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不断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首力所“)定期组织开展疑难案件讨论学习会,对律师承办的疑难案件提供策略或对某个法律观点集体讨论。


2019年8月2日下午17:00时,根据惯例,首力所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在律所的组织安排下开展案件学习研讨会,对本次提出的疑难案件/法律观点进行研讨。讨论学习会由首力所贾金凤律师主持。





贾金凤律师首先和与会律师互动交流,与会律师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思路,各抒己见,现场讨论热烈,气氛良好。



研讨会现场



疑难案件/法律观点研讨会的定期召开,将首力所全体律师的专业理论与实践水平向纵深推进,对律所打造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的律所品牌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财产保险中,当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如果该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向该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可以向其直接索赔或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称为代位求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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