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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开展“不当得利”学习讨论周会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9-7-24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首力所”)全体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诉讼技能,2019年7月12日下午17:00,首力所在党员活动室开展有关“不当得利”案件的学习讨论周会,周利律师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周利律师在介绍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类型及构成要件之后,通过案例向大家展示了不当得利之诉的实践技巧,并结合自己代理的不当得利纠纷,引导大家积极展开分析、研讨。学习讨论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完成,并取得良好效果。




不当得利,需承担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生活中时常会出现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比如买东西的时候多找给我们钱。2、拾得遗失物等。建议大家路遇遗失物不要随意捡,拾得遗失物不仅需要返回原物,而且还要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因此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甚至造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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