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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军律师 | 不配合隔离观察和治疗该如何处理?防控疫情,广大市民有何义务?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2-8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南充嘉陵公安通报:

2名确诊患者被刑事立案侦查,1名确诊患者将被治安处罚


  嘉陵公安发布消息,在近期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接报孙某某等3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2起2人、受理治安案件1起1人。


  孙某某(男,66岁,嘉陵区吉安镇人)于1月20日与其家人从武汉驾车回到吉安镇老家,次日参加农村坝坝宴聚会。22日上午因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到李渡镇医院就诊后乘客车回家。23日因其病情恶化又到嘉陵区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韩某(男,24岁,嘉陵区人)于1月21日从武汉乘车回家,知道武汉新冠病毒疫情未向社区报告登记,也未居家隔离观察,多次乘车到网吧、茶坊、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25日中午韩某出现感冒症状仍然到茶坊耍,26日被干部劝至嘉陵区人民医院检查并隔离治疗,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间韩某在人员聚集场所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韩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嘉陵区李渡镇居民张某某(男,41岁)于1月20日接待从武汉回来的亲友余某某等人,居委会工作人员接群众反映后多次联系张某某,要求申报亲友信息并隔离观察。张某某隐瞒情况并不配合,后余某某出现症状被送医院,检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分局已受理调查并将对张某某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南充嘉陵公安通报3起涉疫案件中的孙某某,与近日“南充发现的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也是首例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的孙某某就是同一人。


  明知自己驾车从武汉回来,医生已经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出院时,他一个劲儿地感谢医生帮他找回了健康,可这么多人的健康呢?孙某某如今也是追悔莫及。

  我所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团于2月2号下午做客FM915交通音乐广播,在直播连线中就抗击新型肺炎期间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风险等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刑事法律事务部向军律师与听众探讨的是: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防控疫情,广大市民有何义务?本期,首力小编结合以上嘉陵公安通报,将向军律师的法律观点和建议进行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一: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问题二:防控疫情,广大市民有何义务?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_

最后,向军律师提醒大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干扰、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广大市民也应积极检举破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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