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力科普  
肖丽萍律师 | 疫情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将面临怎样的处罚,以及消费者应如何救济?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20-2-8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所多位律师于2月2号下午14:30到15:30做客FM915交通音乐广播,在直播连线中就抗击新型肺炎期间可能出现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劳务纠纷、个人信贷、企业法律风险等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我所行政法律事务部的肖丽萍律师与听众探讨的问题是:疫情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将面临怎样的处罚,以及消费者应如何救济?首力小编将肖丽萍律师的相关法律建议进行整理,供大家学习交流。




问题一:在疫情期间,商家哄抬物价将面临哪些行政处罚?


当前,全国上下正处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但一些不良商家借助“封城”“疫情扩散”等理由公然哄抬物价,出现了“天价蔬菜”、“高价口罩”等事件,这引起不少市民恐慌,甚至部分城市出现了哄抢物资等行为。


1.疫情期间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价格法》第十四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早有规定。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更是明确了疫情期间经营者构成哄抬物价的具体行为。


2.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会面临什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问题二:消费者面对物价疯涨该如何救济?


肖丽萍律师建议消费者们发现商家有哄抬物价的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然后通过“12315”投诉举报渠道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


在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视频会议启动了“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物美、阿里巴巴、中粮集团等企业负责人通过视频连线向全国消费者做出庄严承诺:疫情防控期间保障防疫用品、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民不必恐慌,政府部门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市场价格稳定。同时也提醒各位经营者,我国对此类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不要以身试法。

 
  上一篇: 殷大鹏律师 | 疫情对企业履行外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建议
  下一篇: 向军律师 | 不配合隔离观察和治疗该如何处理?防控疫情,广大市民有何义务?
 
相关阅读:
何汪翰律师 | 消费者面对商铺跑路可否状告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2023-8-10]
肖丽萍律师 | 网络主播面对天价违约金该何去何从?  [2023-7-10]
罗红律师 | 合伙那些事儿之合伙协议特别约定  [2022-10-18]
高丹律师 | 债务加入情形下第三人追偿权问题法律分析  [2022-9-29]
易文英律师 | 流拍后以物抵债过户中发生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2022-9-8]
 
建议使用IE6以上浏览器,在1024*768屏幕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备案/许可证号:蜀ICP备2023011076号-1
版权所有: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C)2009-2017 WWW.scsl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