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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颂律师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是否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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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多位律师于2月2日下午14:30到15:30做客FM915交通音乐广播,在直播连线中,就抗击新型肺炎期间可能出现的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劳务纠纷等法律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我所婚姻家庭与侵权法律事务部的杨颂律师与听众探讨的问题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是否发放工资?首力小编将杨颂律师的法律解答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学习交流。




问题1


  在本次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的职工,在隔离期治疗期、观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何处理?是否发放工资?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结合《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的规定。

  所以,单位对上述员工不能以无故旷工为由进行处理,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即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紧急措施结束。
因人社部办公厅明电【2020】5号文件未对具体应支付工作报酬即工资的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由于疫情特殊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企业生产经营也受到一定影响,目前企业可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如后期国家或相关部门就该特殊时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再按规定执行,如未足额支付的予以补足。


问题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能否返岗上班?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感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不应返岗上班。


问题3


  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四川地区)


问题4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是否能计算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认?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若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处于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内,尚未被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该劳动者不能被确定为患病,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问题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职工被治疗期间、隔离期间、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治疗期间、隔离期间、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分别延续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6


  劳动者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题7


  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含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问题8


  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上班的、或者企业为了安全考虑,不安排部分员工返岗上班的劳动用工,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上班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2)如劳动者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或者身体不适的,可安排病假休息,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当地政府下发的医疗期规定执行;

(3)由于部分劳动者返岗时间较长或长期不能复工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或签署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待岗期间各项待遇。

问题9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员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规章制度的,建议尽快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对此进行明确告知。 此外,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有可能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0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认?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故,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前,劳动者或者单位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此“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当地疫情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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