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陵公安发布消息,在近期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接报孙某某等3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2起2人、受理治安案件1起1人。
孙某某(男,66岁,嘉陵区吉安镇人)于1月20日与其家人从武汉驾车回到吉安镇老家,次日参加农村坝坝宴聚会。22日上午因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到李渡镇医院就诊后乘客车回家。23日因其病情恶化又到嘉陵区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韩某(男,24岁,嘉陵区人)于1月21日从武汉乘车回家,知道武汉新冠病毒疫情未向社区报告登记,也未居家隔离观察,多次乘车到网吧、茶坊、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活动。25日中午韩某出现感冒症状仍然到茶坊耍,26日被干部劝至嘉陵区人民医院检查并隔离治疗,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其间韩某在人员聚集场所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韩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据了解,南充嘉陵公安通报3起涉疫案件中的孙某某,与近日“南充发现的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也是首例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的孙某某就是同一人。
我所疫情防控公益法律服务团于2月2号下午做客FM915交通音乐广播,在直播连线中就抗击新型肺炎期间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风险等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刑事法律事务部向军律师与听众探讨的是: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防控疫情,广大市民有何义务?本期,首力小编结合以上嘉陵公安通报,将向军律师的法律观点和建议进行整理,供市民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有关工作人员采取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最后,向军律师提醒大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干扰、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广大市民也应积极检举破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